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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協商之條件為:

協商債務限於94年12月15日前已消費、借款所產生之無擔保消費金融債務(含現金卡、信用卡、信用貸款等)。
債務總額達新台幣30萬元以上,無擔保債權銀行家數達2家以上;但債務人具學生身分者,其債務總額不限。
債務人每年平均償還金額應在債務總額15%以上。但債務人因特殊因素,如失能、重大疾病、中低收入戶或特別境遇家庭,依實際狀況可提供最低至0%之貸款利率,期數最長10年。
截至94年12月15日止,正常繳款但無充分還款能力者或逾期繳款未超過30天者,且二者其無擔保債務總額與月收入之比率達25倍以上者,或債務人逾期繳款超過30天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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